2026-06-01 15:23 文章来源:
当被问起行政协议怎么稳定地拿到补偿,专业的圣运律师总会拿出所内的亲办案例进行分享:本案的当事人,因补偿标准谈不拢,错过了征收方规定的签约期限,随后便收到了行政机关“逾期未搬,不再补偿”的答复函。这种“一票否决”式的处理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一、 案情回顾:错过签约期,街道办答复“不再补偿”
案件背景:
原告某园艺公司承租土地经营花卉市场。后因项目建设该土地被纳入清场范围。
争议焦点:
2017年,区政府发布《用地清场通告》,其中第七条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清偿工作的,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由于园艺公司未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属地街道办据此作出《答复函》,明确告知:“涉及你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补偿。”
企业主核心疑问:政府文件说“过期不补”,就真的拿不到补偿了吗?土地被清理多年后再申请补偿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
二、 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核心焦点
焦点1:政府通告能否剥夺法定的补偿权利?——不能,规范性文件不得抵触上位法。
圣运律师解析:《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仅规定,逾期不清理的,区政府可以组织清理场地,但并未规定可以因此剥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权利。行政机关发布的《用地清场通告》不得抵触《条例》)授权范围,该《通告》不能作为不予补偿的依据。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函》,明确指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认定事实有误,缺乏法律依据。
焦点2:清理行为发生在2018年,2021年才申请补偿,是否超期?——还有机会
圣运律师解析:本案原告在2021年向街道办提出补偿申请,街道办于2021年12月作出《答复函》。原告不服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这是因为,对于持续性的权利侵害(如未获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收到否定性答复后,起诉期限从收到答复之日起算,而非从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这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 裁判结果与2026年实务指引
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函》;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切勿因“错过期限”放弃权利——行政机关内部设定的清场期限,不能作为剥夺法定财产补偿权利的依据。
对于征收方拿出的《XX通告》或《XX办法》中关于“不予补偿”的条款,应审查其是否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抵触上位法的条款,在诉讼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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