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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本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本次圣运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是一起公司企业法律纠纷。公司甲欲将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公司乙,方某和王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就此向所在地K城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二人代理诉讼。

【办案掠影】
    律师代理的是作为原告的即公司甲的原有股东,方、王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既得利益,根据二人共同要求,律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甲名下的所有土地进行统一查封。审理过程中发现,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的判决均对原告二人是否是真正股东进行了确认并且予以肯定。但在结束案件判决生效后,原告当事人并未向该法院申请解除之前对甲公司的土地财产扣押的要求。也因此产生了第二起诉讼。受让方乙公司在此同时也向同法院对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在该诉讼请求中,乙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甲乙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生效,甲公司需要按照合同履行既有义务。但是在另一诉讼过程中审理此案时发现,虽然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确实存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具有行为能力而且内容合法有效,但因甲公司名下的土地在诉讼判决中处于查封状态,对于此情况如何进行裁判?律师给了如下建议进行适当的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律师认为法院应主动解除对甲公司名下的土地的查封。理由如下:
 
一.诉讼一中原告据以股东身份进行诉讼并且查封公司财产对于财产的给付内容是没有影响的,也就说明以股东身份来进项确认之诉讼是没意义的。股东之于公司没有无债权债务的纠纷。所以法院对于原告二人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申请应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

二.在原告二人提出查封本公司的财产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股东占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所享有的权利来讲,如果二人所占有比例的权利可以影响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那么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是与公司法相冲突的。

三.由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属于内部矛盾,不能影响公司的对外经营、信誉和形象,更不能对抗与本公司产生业务联系的他公司。如果股东有权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会造成有业务联系的他公司的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坏,从而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此类诸如以股东身份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的案件法院应不予准许,已经准许的应予解除。因而,就此种观点来看本案例中提到的作为股东的原告提出的诉讼是无意义的,应该有立法进行具体实施情况的规范——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为维护公司内部和谐发展,协调内部人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权益纠纷,同时,为维护公司企业的形象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国家也应协商出台这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达到问题的修正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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