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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欠条,根据两手笔迹鉴定破案还款

2014-07-15 14:19   文章来源: 实习生:姜力元

【基本案情】   
    本案由一场借款风波引发。借款当事人高某于G市自营一家小公司,因账面周转不开,遂向友人张某借款50万元以供公司运营周转并约定于年底前还清。由于二人是多年好友,彼此相互间十分信任,且高某提出由手写欠条的方式来记录欠款作为凭证。于是,张某便同意以手写欠条作为凭证。但是,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高某借口称其右手由于此前骑车受伤,暂时无法写字,张某轻信并同意了他的做法。所以高某便用左手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手写欠条,并标注了还款期限在当年年底前。在书写欠条时借款人高某的妻子李某一直在场。此后,年底将近,高某并未如约归还欠款,遂张某凭借欠条向高某索取借款,但是当出示欠条时,高某却极力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并以“与本人手写(右手)字迹不相符”这一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作为债权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办理此案,对原告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所受委托代理此案的律师根据被告的请求,在诉讼中要求高某按照约定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手写欠条等材料作为书证。由于被告人高某的不配合,在G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高某对于张某上交的手写欠条予以否认,称欠条非其所写,并且通过请求要求法院对张某所出具的手写欠条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此外原告张某提出被告妻子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一直在场,希望能出面说明情况。但是李某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不愿为此出面说明作证。原告张某因无其他证据,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首次司法鉴定为证明欠条真伪,法院委托了一家资质齐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书证上被告的签名进行鉴定,由于原告不能出示其他材料进行比对,被告高某被要求分别用双手书写特定一份内容,并以此作为比对材料,进行检验。而被告为逃避责任,故意改变字迹,因此第一次鉴定结果不能直接证明张某所持欠条的真实性。张某对鉴定结果不服,本案代理律师根据张某的要求向法院提出发现被告在书写对比材料时可以将字迹变得潦草,书写速度异常缓慢,提出了对比字迹可能会存在故意作假的可能,但是法院经过审理未将其作为证据,而是要求原告返回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后几经转折,本案律师在重新查看资料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两张新的书证并上交了作为新的证据,这两张书证包括此前被告向第三方刘某借款时签下的欠条以及二人此前业务往来时签下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合同一份。代理律师提交了此证据并通过第二次司法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新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签字与欠条上的签字高度相似,并在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将原证据与新提供的签字证据条交给该省高院司法鉴定名录下的国家级别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经过第二次鉴定机构检验给出意见,原材料上的签字与新材料的字迹两相对比,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也以第二次鉴定结果案件告一段落,被告人高某承认确实借款未还,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最终需偿还原告的借款。

【律师说法】
    圣运律所的代理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对此类案件给出诸多建议。随着经济纠纷诉讼的增多,笔迹真伪、书写形成时间等方面的鉴定有增多趋势。专家提醒,文书类鉴定存在鉴定风险大、鉴定难度高、相关材料取证难等特点,在出具借条、欠条,或对账单等相关书证时,当事人要注意规避其中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出具相关书证时,要用正规的纸张,不要用圆珠笔书写,签名时最好加盖指印或指纹,因为指纹具备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并且注意对书证的保管,不能被水、油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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