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民商事法律事务 > 正文
是否可将存款凭证作为借据使用?

2014-07-17 18:42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于某两年前向好友某借了20000元钱救急并未归还。前几日,于某接到刘某电话称其父生病住院治疗需要20000元钱,于某便根据刘某提供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号向其中存入20000元现金,刘某也在当天提走现金。过了一个月于某向刘某讨要此款无果,便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律师替其代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自己的20000此外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向法院提交了《招商银行存款凭证》的单据作为证据。本案当事人双方因一张存款凭证能否充当借据引发纠纷,求助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刘某向法院提出本次借款20000元应算作于某对两年前等额债务的偿还,并以此自己免责事由提出无需偿还本次借款但对于此,刘某并未拿出任何有效力的证据。由此看来,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原告于某提供的存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借据使用,也就由此可以判断,被告刘某是否应该偿还本次的借款20000元。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给出意见观点认为本次借款的20000是作为原告于某向被告刘某提供的借款形式存在的,即使被告想要以过去的债务与之相抵销来免责那也应该提供相应的债务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言辞证据充分,真实存在。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对其言辞呈上明确的证据,也就无法证明曾经的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也就说明被告对其免责的事由举证不能,需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本次借款金额20000

【律师说法

本案可以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以及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分析。在该案适用的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对于被告的主张被告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来阐述事实。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说明被告既然有所主张那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可以推定原告未曾向被告石某借过现金20000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分析。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权利的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既然二者根据货款单据可证明存在着借款行为的发生,也就可以说原告被告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借款的同时被告既附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因而律师给出的看法是被告应当按照规定金额偿还原告款项


上一篇:手写欠条,根据两手笔迹鉴定破案还款
下一篇:上传公司“绝密”资料侵犯商业秘密案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