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民商事法律事务 > 正文
公司设立未取得经营许可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2014-07-24 13:2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市机一家棉纺织厂车间与万源居民小区家属楼仅一墙之隔。去年因为纺织车间开始运作新一轮生产线,而引进一批新型机器来扩大生产规模并且让鼓风机日夜运作,鼓风机的声音使万源小区居民无法入睡并且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环境。万源小区居民通过向物业和环保部门反映,要求予以处理。后经环保部门调查、监测证实,纺织车间噪声为 78.5分贝,所处区域为规定的Ⅱ 类混合区。因此市环保局向棉纺织厂下发通知, 要求该厂缴纳超标排污费 ,并且对噪音源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但该厂对通知无动于衷。万源居民因无法忍耐遂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经圣运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发现该厂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产生噪音污染并且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基于此圣运律师认为环保部门所下达的通知合情合理,但是该厂拒不履行通知义务是有违规定的,遂圣运律师代表万源校区居民将该厂诉至法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案件证据以及环保部门的有关鉴定,认为该厂运行工作确实达到噪音污染的标准,并且对环保部门的通知拒不履行因而法院作出裁决,对该厂作判处行政处罚包括,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追缴滞纳金以及有关罚款共计32000元。对于此判决该厂不服,提出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万源住宅区建在后,应当归责于小区选址不当,并且作为主要污染源鼓风机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该厂基于此理由提出上诉。圣运律师在应诉中认定该厂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二审法院驳回纺织厂的上诉。
【律师说法】
       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应注意处理好当事人双方关系,在起诉之前可先与纺织厂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生产运作,针对于此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圣运律师作为万源小区的代理人认为在像本案这类情况下,对方拒不履行应尽有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环保部门的对污染的鉴定意见向法院请求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消除影响。此外,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环境污染方赔偿损害。


上一篇:公司设立未取得经营许可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由口头遗嘱引发的遗产分割案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