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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侵权案件

2014-08-08 14:5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上海XX公司旗下的XX酒楼于2008年6月正式开业迎宾。该公司从成立营业之初就一直使用“XX”作为其生产经营的招牌,并多次在相应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吸引广大顾客,口碑良好。XX公司于2010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确立了以其名称为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
       后2009年9月,北京某酒楼开始营业,该酒楼的名称与上海XX公司仅有一字之差,并且其名称与XX酒楼读音含义均相似。甚至该酒楼的装修风格,牌匾标识字体、颜色等也均与上海XX酒楼相类似。在其营业服务场所、服务产品、服务员服装上也都标注了类似于XX的标识字样,造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也给上海XX酒楼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上海XX公司负责人徐某认为福XX酒楼侵犯了本公司的商标权,故聘请了圣运律所的律师协助其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所的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认为,北京该酒楼在与XX公司相同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了与XX公司极为类似的名称标识,并且使用了与XX公司极为类似的装潢,牌匾标识,商业标志造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极大误导,也造成了XX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XX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并刊登报纸公开澄清、赔礼道歉。
       并且圣运律所的律师在深入分析后认为上海XX公司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其名称为其创造词汇并非常见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辨识性,易给顾客留下深刻印象,并且其已申请商标注册,北京某酒楼的名称与上海XX公司的名称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含义均相类似,极易混淆顾客,造成了商标类似,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在圣运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接受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作出以下判决:
法院判决北京某酒楼立即撤销在其营业服务场所、服务产品、服务员服装上标注的与上海XX公司类似的商业标识;
赔偿上海XX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
刊登报纸澄清事实并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释法】
对于这一案件,圣运律师以原告公司的名称为其生造词汇 ,具有独创性和较强的辨识性,而非常见通用词汇这一点为案件突破口,并且针对被告酒楼抄袭原告公司旗下酒楼的装潢、牌匾标识、商业标识的行为,对被告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有效地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原告公司在被告酒楼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圣运律师建议,对于此类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公司违法抄袭原告公司的商标、装潢等,给广大消费者造成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并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原告公司应增强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圣运律所的律师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在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把握案件突破点,以此作为维权依据,协助当事人有效维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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