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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仲裁解决诉求

2014-08-21 08:40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几天前,付女士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圣运律师能够帮助她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付女士早先入职了Q公司,因工作出色,先后提升了几个职位。付女士向律师反映说她虽然职位有所提高,但工资涨幅不大,而且工作量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无休息,但Q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被诉人无理将付女士辞退,并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付女士希望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使Q公司能够支付拖欠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被克扣的假期工资和加班工资还有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还要求使Q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984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以及补缴申诉人入职以来社会保险。
       于是付女士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相当低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
 
【办案掠影】
       首先,圣运律师认真阅读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并确认了合同期限,同时,律师得知了被诉人每月在固定时间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上月工资,遂通过当事人付女士的工资银行卡记录查明了其工资情况,此外获知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律师通过协商获得了该考勤卡作为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被诉人辩称:付女士属于擅自离职,公司从没有作出过辞退决定。曾因上班时间聊天,影响他人工作被记警告处罚。在处罚后付女士认错态度恶劣,并又犯了几次过错,几次冲突发生后,付女士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公司几次打电话通知,她都没有来,在旷工10天的前提下,公司按规定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申诉人擅自离职前的岗位属于工厂的重要岗位,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培养,没有严重事由是不会轻易调整。申诉人的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直到目前,该岗位仍没有合格的人员顶替。申诉人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带来很大破坏。按照公司规定,擅自离职人员的薪资不予结算发放,并需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圣运律师就反诉请求辩称:申诉人付女士是被无理辞退的,并不是擅自离职,不存在申诉人要补偿被诉人的损失,而且损失是要有票据的,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申诉人)人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被诉人发生冲突后,部门课长作出了对其的除名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被诉人主张是对申诉人作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在职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被诉人的要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随后我方律师又拿出证据进行辩诉,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圣运律师的说法.
 
 
【律师释法】
       在面对法人主体时,劳动者往往显得比较弱小,但在平等和谐的社会背景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了要如何解决呢?这就需要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首先自己应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其次就是马上找到专业、负责人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维权,这样才能快速、高效地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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