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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偷税处罚复议后诉讼

2014-08-26 17:10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W百货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主要经营日化用品的小型公司。2011年,北京市某区地税局在对W百货进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2010年该公司存在偷税情况,涉案金额达万余元。检查人员当场就对W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以四千元罚金作为追缴的W公司所偷税款,并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该公司除以头税额四倍的罚金。
       W公司不服地税局的行政处罚,于次日向北京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令W公司沮丧的是,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处罚。W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该行政复议不规范,违反了相关法律,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W百货公司向地税局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对财税法律事务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全权负责此案。首先,圣运律师邀请W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参与会议,讨论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会议上,王先生对地税局查税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圣运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利于原告胜诉:
       第一,检查人员不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之外,根据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就本案来说,处罚金额达(4000+10000*4)=44000元,因此税务局不能当场作出处罚。
第二,虽然地税局的检查人员告知了W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为告知其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地税局应该依法告知。
       第三,地税局对W公司代表人罚款的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除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而地税局对W公司代表人当场处罚的6000元罚款不在此范围,因此是无效的行政处罚。
       随后,圣运律师对相关证据和法律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代理W公司参与整个案件。法官认为,圣运律师的观点十分明确且一针见血,参考相关法律,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实是违法的,  行政复议决定显失公平,最终判定地税局败诉。
【律师说法】
       生活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中,作为企业,一举一动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既是制约企业行为的规范,又是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当企业遇到与政府部门的财税纠纷时,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律师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让企业在与政府的抗衡中壮大自己的力量,为胜诉增添筹码。
       就本案来说,圣运律师扮演了一个引导者的角色。企业缺乏法律知识,对不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有一个主观上的不满,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反抗。经过圣运律师对案件的代理,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仿佛获得了无穷的力量,开始敢于与强大的政府斗争,最终也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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