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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被咬伤,旅行社是否该负责?

2014-08-27 15:1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五一三天小长假,赵小姐趁着这个难得的机会与亲朋友好友相约外出旅游并一起报了A旅行社的微型团。三天的时间愉快、充实却短暂,正当赵小姐一行人乘坐旅行车返回时,旅行车突然抛锚在一加油站前。赵小姐想趁这个机会去买瓶水,顺便放松一下全身,便独自下车到加油站院内寻找便利店。不料,刚走几步赵小姐就被一只不知从哪窜出来的大狗咬伤,伤口很深血流不止。经过三余月的治疗,伤口仍未恢复。
       被狗咬伤后,赵小姐不仅因误工损失了客户,工作受到影响,精神也受到严重损害。赵小姐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旅行社却以大狗不是他们所养为由拒绝了赵小姐的合理请求。于是,赵小姐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请圣运律师帮助她得到应有的赔偿。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接到赵小姐的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显而易见,赵小姐与旅行社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在合同纠纷中,圣运律师一般从两个角度出发为委托人寻找案件的突破点。第一是从微观角度,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当事人合同中的规定;第二是从宏观角度,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
        在赵小姐出示的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中,圣运律师发现有一条是这么写的:“4、为保证甲方的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然而在与赵小姐的沟通中,圣运律师了解到赵小姐已向旅行社就保险问题进行询问,但旅行社并未做出答复。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认为旅行社为节省开支,未对赵小姐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在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须负赔偿责任①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该条可知,如果旅行社未达到与赵小姐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无论因为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对赵小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若旅行社未对赵小姐投保,那么此行为已经明显违约,应按合同对赵小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依照《合同法》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于是,圣运律师找到《旅行社管理条例》22条中对旅行社法定义务的规定,”……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若违反此款,就属于违约行为。类似于当时轰轰烈烈的案件——麦当劳由于没有对咖啡可能烫伤身体而作出提醒,而赔偿美国老太太60万美元。本案中,旅行社不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在案发前对赵小姐作出“去便利店可能被狗咬伤”的提醒,也未采取任何防止被狗咬伤的措施。因此,旅行社已经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赵小姐因被狗咬伤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赵小姐几个月来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小姐敢于维权、不吃哑巴亏的行为应该得到发扬。本案的胜诉也警示了相关旅行社,不可为了压缩成本而不为客户投保,否则一旦出事得不偿失。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以防遇到“霸王条款”或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使得被侵权后难以维权。在选择旅行社时,也应擦亮眼睛,选择有资历的正规旅行社,莫因摊小便宜而误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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