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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由三万变为十三万,圣运律师巧妙维权

2014-09-10 11:0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赵先生与张某是好友。两个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手中所拥有的一套房屋卖给赵先生,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三万元违约金。在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张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陈某,陈某当场支付了房款并拿到了房门钥匙。
       赵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占有,愤怒之余,毅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对法律并不了解,在家人的劝说鼓励之下,赵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与帮助。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首先与赵先生进行了一番谈话,希望了解当事人的相关需求与想法。赵先生说,张某违背了他们签订的合同,应当赔偿三万元的违约金,希望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他讨回这三万元。圣运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告诉赵先生,他的官司不应该这么打,维权思路存在问题。在交流讨论了关于本案维权诉讼的一些想法之后,赵先生果断决定信任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圣运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帮助他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法庭上,针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责任的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方表示,涉案房屋所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按照原被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圣运律师当即指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告张某建房所用土地虽然属于集体,但是村民使用后,已对该土地享有长期使用的权利。如果房屋拆迁,村民享有获得拆迁补偿费用的权益。本案中张某出售其房屋的行为实际中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张某的房屋所处的地方是市区城中村,与农村宅基地建房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听到圣运律师准备充分,有条不紊的辩护,被告又辩称,他只是违反了合同,按照他和原告赵先生的约定,他也只用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就可以了。
       圣运律师当庭指出,经过调查,被告张某之所以违约将房子卖给第三方,是因为第三方的买房金额比赵先生高出十三万元。实际上,其擅自将房屋售予第三方,其动机显然是为了谋求更大的收益。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就合法有效;但由于被告张某之后擅自将房产售给田良,人为造成与原告赵先生所签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原告赵先生的损失属于一种隐形损失。
       圣运律师同时也向法官阐述,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规定表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毁约方应当对其毁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不能从毁约中得到收益。本案中,被告张某将房屋又卖给别人,得到十三万房款差价,这也是被告张某违约行为而使原告赵先生遭受的损失。
       法官比较赞同圣运律师的观点。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最终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方陈某所有,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赵先生其通过毁约获得的收益十三万元。
       庭审过后,赵先生给圣运律师事务所送来了一面绣满谢意与荣誉的锦旗表示感谢。赵先生饱含谢意地说,他原本以为只能讨回三万元,但是正是因为有圣运律师的帮助,他竟然通过法律这一途径取得了十三万元的赔偿。圣运律师又一次运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和过硬的专业素质为当事人谋求了更多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让当事人对圣运律师的信任和嘱托得到了很好的回报。
【律师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专业性强,当事人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的律师代理审阅、签订。
       以谁的名义买房,可能会涉及房屋过户等,所以不可轻易以他人名义购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当事人聘请律师帮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要与自己聘请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需要表现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会更有利于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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