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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家上市公司被开罚单未过诉讼时效,投资者索赔还有机会

2016-03-17 15:24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导语
       2015年,对于证券市场来说,风卷残云,罚单满地。随着监管层对于违规事件的零容忍,使得上市公司受到的惩罚越来越严厉。这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无疑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的公司,几乎都逃不出股价大跌的命运,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索赔是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目前被监管层开出罚单且还未过诉讼时效的上市公司多达90家左右,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维权。 
 
《证券法》中的维权规定
 
       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一般分为三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目前有明确赔偿规则的,只有虚假陈述,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赔偿。在《证券法》中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对其进行认定的规定。而在《证券法》中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已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形式作了规定,并赋予被侵权的投资者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因此,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要抓住起诉时机
 
        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投资者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
 
       王有银主任特代表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此提示广大受害股民,集团诉讼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最有力的维权途径。将许多小额的诉讼请求集中起来,降低单个权利人的诉讼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可行有效的途径。由于当前有很多受害股民对证券投资的索赔事宜还不了解,对相关维权行动并没有明确方向,为保护广大股民的相关利益,圣运律师事务所现成立了专门团队,愿意通过集团诉讼方式支持投资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欢迎有维权需求的受害股民前来垂询!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jtss@bjsh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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