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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出招:股票暴跌也有挽回途径

2016-03-21 16:59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导读
       去年十一月份左右监会发布一系列妖股处罚的通知,公告了若干进行幕后交易的股票情况。毫无疑问,不少股民在这些“风暴中”血本无回,苦不堪言。今天圣运律师将给证券投资者支招挽回股票暴跌损失,此招即是证券投资者的有效维权途径——集团诉讼。
 
认识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发展完善于美国,是证券投资者进行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在增加证券欺诈者违规成本的同时,能够有效地阻却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
 
       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分为两种: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其中今天圣运律师要和大家介绍的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中国并未全完引进集团诉讼制度,但是已有很多投资者采取这种模式进行维权。相比于“个人诉讼”,集团诉讼有效地克服了效率低、成本大的弊端,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非常理想的维权手段。
 
       1、集团诉讼的成立要件:(1)集团一方人数众多,每个人到庭诉讼显然不切实际;(2)集团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3)诉讼代表人的请求和答辩对集团成员具有代表性;(4)诉讼代表人能充分、公正地保护集团利益。
 
       2、集团诉讼的原告主体确定:集团诉讼原告主体人数众多,需要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并且众多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推举的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经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产生,能够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收费制度:集团诉讼大多采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即集团诉讼开始后,一般先由代理律师支付起诉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胜诉,代理集团诉讼的律师可从赔偿额中获较高的佣金,如败诉则由律师自担风险。
 
       4、判决的效力: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结语
 

       王有银主任特代表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此提示广大受害股民,集团诉讼将许多小额的诉讼请求集中起来,降低单个权利人的诉讼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可行有效的途径。由于当前有很多受害股民对证券投资的索赔事宜还不了解,对相关维权行动并没有明确方向,为保护广大股民的相关利益,圣运律师事务所现成立了专门团队,愿意通过集团诉讼方式支持投资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欢迎有维权需求的受害股民前来垂询!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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