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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标协会公车被省工商局扣留自用,协会是行政机关小金库?

2016-06-23 16:5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在未征得湖南省商标协会同意的情况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协会的理事们发出会议通知,并在自己的机关会议室擅自召开会议,对协会的领导成员进行改选并对外公布改选结果。
    据了解,湖南省商标协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协会沟通联络作用,积极为会员企业做好参谋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协会在全体会员企业中乃至全省商标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2013年8月份,湖南省商标协会在省民政厅对其进行实地评估后被认定为4A级社团组织,另外湖南商标协会在国家人社部、国家知识产权工战略实施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全国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商标协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随后擅自改选领导成员的行为,造成湖南省商标协会日常工作被迫中止、形象受损,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实际中使用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部分车辆。
    面对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湖南省商标协会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诉行政行为不合法。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并未直接处分原告的权利,也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影响,遂认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随后,该商标协会先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均驳遭到驳回。此外,湖南省商标协会还曾向长沙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但该案都被拒之门外,未曾进入实质性的审理。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宋姣律师知晓此事后,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研究,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和影响性,圣运律师制定了严密可行的维权方案。随后,圣运律师以省工商管理局使用湖南商标协会名下汽车为切入点,以邮寄的方式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工商管理局使用湖南商标协会名下所有汽车的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4月29日收到该申请后并未进行任何答复。面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圣运律师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至此,圣运律师正在逐步推进该案进入实质性审理,确保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诉权和救济权得以实现。
 
[焦点分析]
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召开改选会议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擅自改选会议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程序上,湖南省商标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其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仅仅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非上下级隶属关系,他们分属于不同性质的独立法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商标协会章程》关于职权范围的规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通知理事成员召开理事会的行为明显越权,且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实体上,改选会议上通过的提名成员,均系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胡在职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颁布的《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行业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公开”的工作方案》以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很显然,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选会议上的提名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召开改选会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能否诉讼?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一般不可诉讼、复议。
该案中,法院认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改选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因而不予受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但是,尽管是行政事实行为,其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这里的"符合法律"不仅仅指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律条文,还包括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本案中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依法、合理行政、信赖保护等基本原则。且本案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已经对行为相对人即湖南省商标协会权利造成侵害,湖南省商标协会依法应当享有救济权。
 
[相关法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滚啊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湖南省商标协会章程》
    第三十条 由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名,按照章程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免。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七项 实行政务公开,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4.《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行业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分开”的工作方案》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现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的职务,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者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必须辞去公职并转移人事关系。”
    (2)省商标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彻底实行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开”。
5.《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创新政府公开服务提供方式。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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