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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嫌垄断吗?

2016-08-09 15:31   文章来源: 

    作为世界上惟一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国家,中国的网约车市场从来不缺乏重磅新闻。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看待这起并购案呢?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认为:对于网络约车涉及千万车主和出行者利益、具有公共属性的事件,理应具有多种选择。从目前实质上来看,滴滴和优步合并后已经貌似排除了约车市场的其他竞争对手。不过按照反垄断法,是否垄断看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现在网络约车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除了滴滴、优步还有首汽和神州专车等。至于是否属于垄断,具体得看商务部的认定。个人认为,目前构不成垄断,因为网络约车市场进入的门槛并不高,任何企业只要具备相应技术,都可以进入约车市场,而且市场份额高低也是瞬息变化的。即使认定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必然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双方也没有实施上述某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应以包容的心态来对待

需要商务部审查吗?
    圣运律师王有银主任认为:垄断一共有四种形式,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滴滴合并优步就属于第三种。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监管,典型案例就是2009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最终被否决。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即使不考虑营业额等数据因素,从市场占有率或实际效果来看,商务部也有权主动进行调查。换言之,达到申报条件必须申报,即使查证没有达到申报条件,商务部也可以主动介入调查。

大数据垄断会否引发信息安全风险?
    圣运律师王有银主任认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和保护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时代的要务。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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