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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扣除增值税税款的效力认定

2014-04-29 10:37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系某五金厂业主。2011年12月,该五金厂与被告A公司签订采购合约一份,约定该五金厂按照A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五金厂接到A公司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A公司,否则对账时自动扣除税金部分。后来,双方因对税金的扣除发生纠纷。原告陈某遂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法律事宜。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A公司结欠原告五金厂的加工款为23586.98元,其中,尚有11065.77元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A公司认为,原告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圣运律师在代理相关诉讼后,认为出卖人或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当事人关于未交付增值税发票则由买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的约定,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应归于无效。买受人或定作人因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因此,圣运律师所提起的诉由为:1、开具增值税发票系合同从给付义务,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对方当事人拒付价款理由。2、合同约定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实际系免除了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应归于无效。3、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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