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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纠纷案

2014-07-17 18:54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被告张某是招商银行北京市某分行的客户。2008年,该分行与张某、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张某提供房屋贷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产开发公司的某住房。该借款由银行直接打入该房产开放公司的存款账户内,账户由张某按月等额本息归还款方式还款。双方约定由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所购买房屋作抵押,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在张某还未完全履行完其还款金额的之前,他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该分行向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聘请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庭审。该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掠影】

       经过圣运律师的讨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该分行是否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经过仔细的审阅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圣运律师发现,在这一份合同中双方规定了“累计六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该分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这一合同条款无疑是该诉讼案件的有力证据。

       圣运的律师当机立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受损利益不再进一步扩大,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

       被告张某对借款事实、金额不持异议,但其律师辩称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张某还款截止之后,按合同约定以后的利息不同意承担。
      
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法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借款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圣运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双方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律所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的未还款构成违约。而约定中的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办法:“累计六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该分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双方都应当遵循。张某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其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应该采纳。
      
法院最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双方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又一次在最为微小的细节中找到了扭转了整个案件形式的关键证据。正是他们的细致缜密运筹帷幄,才能在一次又一次的庭审中获得最后的胜利,捍卫正义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商品房或者其它不动产的购买往往需要金融借款,金融借款的借款方往往是银行,而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与银行订立金融借款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也应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情况而决定金融借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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