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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普法:解析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民生亮点

2021-09-19 22:35   文章来源: 

收到《责令停产停业告知书》如何应对?

新法中的“首违不罚”对拆迁维权有什么影响?

被拆迁人如何利用新法维护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法律修改亮点颇多,特别是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那么这些新增的亮点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征拆过程中,拆迁户如何利用新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21年8月2日(周一 18:30)圣运律师特设了新法解读直播专场,届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鹏霞律师将与大家进行直播分享,结合新法中与征拆相关的内容,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民生亮点。本文中,圣运律师也整理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亮点之处,拆迁户朋友们可以转发、收藏,进行简要了解。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与前两次不同,这次不是技术上的“小修”(改),而是属于内容上的“大修”(改),而且“亮点”较多。虽然整部法律的结构没有变化,但是新增加22个条文。从内容上看,这些修订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亮点”。本文中,圣运律师帮助大家整理了三个与征拆密切相关的亮点供大家了解。

 
亮点一:满足三大要件,“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款的适用必须符合三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增加了“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更符合行政执法的价值,既有执法力度,又不失执法温度,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这说明了,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亮点二: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职责,防止不作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体现法的安定性,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原《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时效一律规定为两年,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两年,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时效可以延长到五年。这样的规定更科学合理,有利于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
 
亮点三: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
 
  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把住了五个“关口”。
 
  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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