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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的时效中断

2014-07-24 13:30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赵先生是某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2012年的时候,根据国家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政策,从某银行受让取得了另外一个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本息。赵先生从来没有想到过,就是这一笔转让的债券,给他代理了诸多的麻烦。
       在受让债券之后,2012年12月,2013年4月,赵先生的公司分别以公告方式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债权,但是对方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协商还款未果,赵先生与公司其他高层决定向法院起诉。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受赵先生的公司聘请以该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次诉讼。经过圣运律师的调查,发现早在2008年,被告的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就向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银行依约拨付了款项。被告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偿还10万元后,剩下的借款经过银行多次催收仍然没有还款,直到银行将债券受让给了赵先生的资产管理公司。
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公司的时效中断。圣运律师经过与当事人赵先生协商,决定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二、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实现抵押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主张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费用。
       庭审当天,被告辩称,其公司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原告赵先生资产管理的公司及被告凤凰有限责任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谁违约,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圣运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资产管理公司,赵先生的资产管理公司系本案的合法债权人,被告公司应当向该公司及时履行相应的债务。银行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书面最高额抵押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合法有效,原告赵先生所在的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抵押财产的抵押权。
经过激烈的辩护讨论,最后法院采取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后判决,被告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以后利随本清。本案所涉及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实现其抵押权。案件涉及的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在周密细致业务能力过硬律的圣运律师的帮助之下,赵先生与其公司不仅维护了他们原本享有的债券,同时也另外取得相应的抵押权。赵先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他盛赞圣运律师事务所,表扬圣运的确是一只敢打,并且能够打赢官司的优秀法律团队。
【律师说法】
       在根据国家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政策受让债权时,债权的受让人需要注意,其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导致自身胜诉权的丧失。能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行为包括两种: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或者是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含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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