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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赔偿损失纠纷

2014-07-27 19:15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郑某是一位老股民,每天去证券交易中心研究自己的股票已经是他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2013年,郑某委托北京市某所证券公司买入了A股一万股,但是证券公司因为工作失误,误买入一万股B股票。发现这个错误后,证券公司立刻通知郑某,并且承诺这是证券公司的错误,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对方经过耐心的协商,最后决定将一万股B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同时证券公司赔偿郑某的损失。
       按着程序,郑某先填写了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以市价为其配股成交。当日郑某又填写了另外一张卖出一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不过因为限价高而未能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郑某已经透支,随即与其交涉平仓,但是郑某否定了他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平仓未成。无奈之下,证券公司只能强行平仓。因为强行平仓给郑某造成损失双方酿成纠纷,郑某一纸诉状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无奈之下,证券公司只能找到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寻求法律援助。该证券公司表示,虽然最开始他们的确出现了工作失误,但是事后有很努力的想要挽回损失,弥补自己的错误,并且在之后的交易活动中也是严格按照着合法的程序运行,郑某的要求实在是无理。本着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思想,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这个委托。
【办案掠影】
       庭审之前,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经过探讨研究就已经确定了对方辩护律师有可能抓住的几个关键点,并就此模拟演戏了数种辩护方式,准备得相当的充分。
       果然,庭审一开始,对方的辩护律师就诉称,证券公司将股票买错,要求赔偿,事后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事后又强行平仓,造成原告郑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圣运律师当庭指出之前由于错买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方当事人已全额赔偿,且本公司是在接受郑某委托后办理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当时不可能知道郑某透支,平仓是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郑某自己承担。
       圣运律师同时也指出,证券公司没有按照郑某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由此产生的后 果,证券公司的确应承担责任。对此,双方已达成协议,证券公司已按协议补偿其损失,郑某再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纯粹无理取闹。后来郑某填写委托单要求证券公司 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证券公司根据要求按市价购买,完全符合委托要求。事后郑某要求卖出一万股自仪股票,证券公司也遵照办理,只因限价高未成交。 
       最后,经过审理,法院赞同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郑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判。
       经过一个多月的忙碌奔波,这一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证券公司对于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的办案能力与业务素质大加赞赏,并表达了深切而真挚的感谢之情。他们表示,正是因为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与辩护,他们才不会遭受到无礼的索赔要求,是圣运律师事务所,真正还给了他们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律师说法】
       买卖股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是股票买卖不同于一般物品买卖的特点。股民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始于股民填 写委托单交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双方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必须忠实地按委托人的要求买卖股票,股民则须持有足额的资金或股票,交纳一定费 用。如果股民填写委托单的金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证券公司因疏忽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股民垫付,而后,证券公司有 权再向股民收回全部垫款。
       股票交易中常发生信用透支问题。信用透支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融资借贷关系,即证券公司允许股民用现有自有资金购 入超量股票,股民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由证券公司为其垫支。这是因为证交所与证券公司对每日清算按“净额交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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