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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4-08-14 09:08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程先生是一位商人。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介绍下决定与某公司合伙,盈利共分。程先生由于担心投资中发生风险,向公司提出,投资的条件是只赚不赔。经过双方协商讨论,最后决定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公司将程先生投入的资金翻一番赔偿给程先生。随后,程先生将投资资金通过担保公司付给该公司。
       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程先生投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程先生提出公司应双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就这个问题产生了争论,于是程先生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在金融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经历与优秀业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受理这个案件。在与对方交涉的过程中,对方的律师提出,双方是合伙关系,并且翻一番赔偿显失公平并以此拒绝了我方提出的赔偿请求。
       圣运律师为了捍卫当事人的权利展开了详细而周密的调查。根据圣运律师的调查与问询,了解到该公司在接到产品生产订单后,因资金不足而向外发出寻求合伙人出资的要约,其要约内容为与对方“共分盈利”。对此,我方当事人程先生不仅作出同意出资的承诺,而且还提出了新的要约,即他投资的条件是只赚不赔。对此要约,该公司作出了完全同意的新的承诺,即“亏本翻一番赔偿吕某”。由于程先生仅向孙某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该公司以“亏本翻一番赔偿”保证程先生所投资金的安全,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应为投资担保合同。
       由于几次谈判未有成果,提起仲裁也没有得到想要的赔偿结果,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当事人程先生通过法院解决这个争议。
       庭审当日,双方律师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圣运律师临危不乱,冷静分析,条理清晰的向法官指出,本案的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法定特征。在投资担保合同关系中,资金使用方不仅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利润。同时,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定特征。本案中,程先生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因而不具备合伙的特征。
       就双方签订的赔款金额是否显示公平,双方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圣运律师指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的真实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就应该遵循法律所约定的,遵循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由该公司赔偿程先生翻一番的赔偿金额。
       在庭审上,圣运律师详细地展示了己方所掌控的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确签字,符合双方真实意识表达。
       经过细致的审理,法院最终赞同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判该公司依合同赔偿程先生翻一番的赔偿金额。圣运律师又一次运用自己过硬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的职业修养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了一场漂亮的胜仗,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其合法财产不遭到损失侵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
【律师说法】
       投资担保有自身的优势。投资的本金会得到担保;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可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期限;可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中小企业有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担保机构有效避免资金流失,利于维护国家、银行利益,并保证资金融通的有效性。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当然,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随时存在,故其必须对风险有充足的重视。要控制风险,就需一切经营行为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分散或化解风险。
      投资有风险,除商业因素外,法律因素也是不可或缺的,甚或在某种情形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专业律师在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方面,以及维护投资人切身利益方面必然大有作为。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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