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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拒绝放贷后解除典当合同纠纷案

2014-08-15 09:5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张先生是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资金流通问题,他们公司与被告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其价值500万的房屋抵押给被告公司,被告贷款300万元给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典当有限公司未按约将300万元放贷给张先生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协商无果,张先生通过熟人介绍,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寻求法律咨询与帮助。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接受这个案件后,第一时间详细的而周密地审核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经过律师的仔细研究讨论,发现在该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中任意一方若违反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0.5%计……”
       圣运律师又向该典当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的典当有限公司无理拒绝。因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圣运律师的建议与支持下,张先生与其房地产有限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撤销房产抵押登记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如今被告方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
       圣运律师也在庭审现场阐述了自己的想法:典当合同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签订的,由借款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典当行发放一定的贷款的借款合同。典当合同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抵押贷款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的义务。被告取得房地产抵押权后,应按约向原告发放贷款。其一直未予履行该发放贷款的义务,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抵押权,解除该借款合同时,其仍不予认可,可知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由于被告不及时发放贷款和未及时撤销抵押房产抵押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调查,最后法官选择了赞同采纳圣运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典当有限公司的确是违反了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后,经过裁定,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告的房产抵押登记,给付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张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捍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获得了合法应得的经济赔偿,挽回了他的经济损失。庭审过后,张先生牢牢地握住了圣运律师的双手,感谢圣运让他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保卫了他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
【律师说法】
       典当合同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签订的,由借款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典当行发放一定的贷款的借款合同。典当合同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亦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般而言,按照当时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抵押的标的物、借款数额、抵押手续的办理、借贷期间等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双方违反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一旦约定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一方如果违约就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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