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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余额不翼而飞,圣运律师为其追回损失

2014-08-29 14:05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河北唐山甄先生是一位股票投资爱好者,五年来,甄先生以此为副业并赚取了一笔不小的收入。2013年10月,甄先生在与唐山某证券交易所营业部进行业务往来时偶然发现自己在该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股票账户无故被清密,十支股票在甄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出,股票账户上的25万元也不知去向。一头雾水的甄先生马上向证券所营业部负责人反映此事。但令甄先生感到心寒的是,负责人不仅不对甄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反诬甄先生与他人共同作案,还将此事刊登在某证券报刊上,对甄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气急败坏的甄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圣运律师为他维权,挽回损失。
【办案掠影】
       在接受甄先生的委托后,圣运律所派出了在证券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办案经验和夯实理论基础的律师团队,对整个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圣运律师们多次讨论和对委托人甄先生出具的证据的仔细分析,圣运律师认为此案是一起股票纠纷,交易所的失职行为使得甄先生股票被盗卖、账户中资金被盗领,交易所应对甄先生的损失负责,并承担甄先生因此事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于是,圣运律师代理甄先生将该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告上法庭。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辩称:清密、出卖股票、提取资金这三个行为均系原告甄先生本人所为,并出具了当时甄先生所填写的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上面均有甄先生的签名。
       然而,这两份资料上的签名虽然是甄先生的名字,但字迹却不是甄先生的。根据取款预约单上的日期,当时甄先生正在外地出差,不可能来到该交易所办理取款业务。在圣运律师的要求下,甄先生搜集了能证明取款预约单上所示日期自己的确在外地出差的不在场证据,这些也成为反驳被告观点的有力证据。
       随着圣运律师不断调查取证和委托人甄先生的积极配合,真相渐渐明朗。圣运律师搜集了签名不是甄先生本人、预约提款和取款之日甄先生不在本地的证据,以支持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均非甄先生本人所为的主张。并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
庭审中,圣运律师从容坚定、斩钉截铁地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出示相关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观点。而被告则仅提交了内部职工的证言,以证明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的行为系甄先生所为。
       圣运律师不负众望,在庭审中表现出色,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法院认为,被告出示证据来源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内部员工,因此证明力低;原告证据确凿,已充分尽到其应付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无法用充分证据证明“清密——出卖股票——提取资金”这一系列行为是原告本人所为,因此只能认定该行为不是原告本人所为。且按照被告所执行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客户办理清密,必须由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并填写清密申请书,由操作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被告未按照该规定提供清密申请书,说明在原告账户的清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证券交易所营业部肩负着保障甄先生账户股票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甄先生的指定代理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规定和流程,不可任意妄为。本案中,营业部为了简化业务流程,草率地为甄先生的账户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取款三项业务,使甄先生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营业部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负责。
       圣运律师以最饱满的热情服务于每一个需要维权的当事人,也衷心地期盼所有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们能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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