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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

2014-07-12 19:22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因一次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杨某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经验律师替他处理了这次“争地纠纷”。

       居住在A村的杨某于前一年和村委会主任齐某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对该承包地享有占有并进行耕作劳动利用。但是由于杨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并未按照约定按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款,并且时有拖欠,故村委会意图寻找下一家承包商。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且未到承包期满时村委会主任齐某又与第二家承包户刘某就该块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且事先告诉了刘某此地在之前已经承包给过杨某,但当刘某准备利用该块土地进行播种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无地可用”,原来杨某虽未按时交纳付款但是对该块徒弟的使用却没有间断。于是刘某没有办法便又再次询问村主任如何解决,而村主任回复刘某其双方之间的合同系有效合同故刘某可按其自己的解决方式来占回土地,即只要履行了合同不在乎刘某如何履行合同。故刘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毁地意图要回承包地,而此做法严重损毁了杨某此前的播种并且给杨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杨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其代理本案进行纠纷解决。经侦查报案结果确属实,此案移交法院起诉,被告人魏村主任齐某以及第二个承包人刘某。

【办案掠影】

       通过调查作为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发现,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能确定本案中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可以影响本案的定性。律师主张本案中刘某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自己对于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常说合法的权益要以合法的形式主张。那么既然刘某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且事先就已经知道杨某和村主任之间仍存在着同类型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刘某是可以就其合法民事权利提出维护主张的,而不应该以非法暴力手段损害原告的利益,否则即使存在着主观恶意并且采用了非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被告刘某存在主观上破坏的故意,而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损失额较大。

【律师说法】 

       我们可以认为本案中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仅形成了刘某和杨某之间民事侵权方面的法律因果,尽管本案中承包合同的效力未依法确定。刘某发现与村委会的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后,可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向村委会要求侵权赔偿责任,不应该采取暴力的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依法正确行使合同权利才是广大农民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唯一正确的选择。

       土地价格随发展逐渐走高,寸土寸金并非戏言。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基层村委会对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它性质土地在管理上比较混乱,与此同时,基层的农民们正是法律意识较弱的群体所在,经常发生如案例中类似的随意悔约、违法行使权利、恶意更改土地属性,甚至毁林开荒等现象。面对土地矛盾纠纷,民事法律早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一问题经久不衰,仍具有很大的思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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