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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要求煤炭工业局履行职务颁发生产许可证

2014-07-24 13:3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地煤矿向当地煤炭工业局申请续期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该煤炭工业局认为该煤矿并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因而不予发证,同时在申请期间煤矿为通过申请擅自涂改矿长证将延续材料作假,经该煤炭工业局发现因而决定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后,该煤矿按照相关规定补办了矿长证,并在其后重新向当地煤炭工业局申请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当地工业局接到申请并向上级地区煤炭局上报文件,上级地质矿产煤炭局根据申请批复了并向原工业局发出了相关法律文件,文件中要求给该矿区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但接到这次回函的工业局并未根据文件中批复的法律意见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据此案件当事人该煤矿的负责人认为煤炭工业局在其满足颁发条件下仍然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给该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煤炭工业局履行其法定义务职责向其颁发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在该案中煤矿一方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向法院请求维护合法利益。
【办案掠影】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煤炭工业局称在收到第一次申请后以该煤矿作假矿长证及矿井信息为由作出了不予发证的决定,且在此后并未再次收到相关申请,因而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基于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给下列分析。实质上,本案案情相对较简单。在处理案件中提到抛开证据证明问题,首先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资格不通过的情况下是否有异物通知回复申请人,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不予颁发许可证后是否应当向原告发出回复通知其申请并未给与核准。圣运律师认为在整件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第一次被告以原告弄虚作假且已查证为事实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程序上是合法正确的。而此后该煤矿补办相关证件由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由相关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依法定程序也是正确的。本案被告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只是向下级机关作出了批复,未向申请人书面答复以及履行后续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区煤炭工业局该地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内乡镇煤矿等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责成被告区煤炭工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书面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给出意见,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行政机关还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义务,除此之外,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圣运律师也提醒相关产业部门注意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主动去了解颁发经营许可的相关条件以及正确合法的申请颁发过程,同时也要对不予颁发的情况有所了解,在不满足颁发条件时积极完善缺陷,坚持走合法经营程序与合法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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