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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转让纠纷

2014-08-11 09:4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田女士是湖北某村村民,在多年前按农村习俗将陈某过继为养子,陈某户口也同时迁入该村村民小组。在李某考取了大专后,户口迁入了学校(农转非)。毕业后,李某一直在村外参加工作,户口一直未迁回该村。
       某日,李某在家与徐某签订了《责任山、自留山经营权转让合同》,此事田女士并不知情,合同约定将田女士拥有的坐落在该村的部分林地转让给徐某经营,同时还约定了合同期限、价款等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李某一定数额的转让费,并开始着手对涉案林地的经营。
田女士认为她才是林地经营权所有人,李某无权与他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于是田女士找到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在最初取证时查明本案所涉及山林经营权原来登记在当事人田女士丈夫名下,其丈夫去世后政府将该山林的林权证核发给了田女士。故田女士对涉案林地的经营权所有毋庸置疑。田女士作为该山林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其山林经营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律师认为,李某没有取得当事人田女士的授权就将其承包的山林经营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徐某经营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该行为对田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徐某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与陈某签订合同的时候,陈某的行为已经征得了当事人田女士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了田女士的追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圣运律师主张李某与许某签订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辩称:李某是本案山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之一,因为李某已将转让费交给了田女士,所以应该默认二人签订的《责任山、自留山经营权转让合同》已得到田女士的追认,该合同已生效。
       就此,圣运律师答辩称:本案所涉及的山林经政府确认当事人田女士为该山林经营权的法定权利人,只有田女士才有权行使该山林经营权转让等权利。李某与徐某签订的签订的《责任山、自留山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事实上李某也并没有将转让费转交给田女士,遂李某与徐某签订的《责任山、自留山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有得到追认。
在铁证的面前下,法院依法裁定:
一、确认李某与徐某之间签订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李某应当返还徐某山林经营权转让价款。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律师释法】
        农村用地纠纷屡见不鲜,在承包土地时,法律主体要注意保管好相关文件,以证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日后需要取证时少走一些弯路。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能在短时间内清楚利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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