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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2016-05-16 09:5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对城市功能区的重新划分使得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显著加快,而城市重新的规划建设难免涉及到企业的拆迁,由此引发了政府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被拆迁企业补偿高低等问题。为了保障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将从专业化的法律角度为您分析对被拆迁的企业应当如何补偿这一问题,以期您在面临企业被拆迁时可以对补偿是否合理有所评判依据。
一、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但其对被拆迁企业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通过对大量实际办理案件的总结,认为政府对被拆迁企业的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1、对被拆迁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其中包含对确实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等的补偿;
    2、对被拆迁企业的搬迁费和因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包含因搬迁所造成的设备调试费、物品的拆卸和运输费、企业员工的停工费或者解雇员工的赔偿费用等;
    3、对被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主要根据被拆迁企业年产值的实际情况而定,但被拆迁企业也可以将预期的经营损失酌情考虑在内;
    4、同普通住房的补偿一样,给予响应政府搬迁政策的经营企业一定的搬迁奖励,这其中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标准了。
二、企业拆迁补偿的具体构成
    (一)对被拆迁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当下,企业所用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对于性质不同的土地,企业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是应当进行补偿的,但对空地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除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土地单独计算补偿费用。
    2、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政府应当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地上构筑物进行补偿,其中补偿面积以相关房产证明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标准。而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明的,应当由被拆迁企业选定评估公司,政府进行委托之后,由评估公司进行实地的价值评估作为标准。
    3、无法搬迁机器设备的补偿费
    对于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或者搬迁费用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政府应当结合其新旧和重置价款,计算出重置新设备的补偿款对被拆迁企业进行补偿。
    (二)对被拆迁企业的搬迁费和因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前文对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进行了概述,但对于可搬迁的设备也有另一套补偿方式。对于可以搬迁的设备,政府应当对搬迁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设备拆卸费、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设备调试费等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如果对企业进行搬迁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动迁时至新企业可进行运营时,这期间因动迁所需支出的过度的合理补偿费用。
    3、企业解雇员工所支出的赔偿费
    企业因拆迁而不再继续经营的解雇员工时必定会支出不小的赔偿费用,但这部分补偿费在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中并非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部分补偿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因其赔偿费用是由于政府对企业的拆迁而引起的,而其标准则应当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具体的标准未在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进行规定,而制定过具体标准的省或直辖市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这部分补偿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主要应当按照,被拆迁企业往年同时期的实际营业利润来确定补偿数额,而因搬迁所造成原料和非成品的损失也应当考虑在内。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制定不同的奖励办法,鼓励被拆迁的企业尽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使得这部分的补偿费存在较大的主观标准,因此被拆迁企业可在这部分稍加争取。
对企业类被拆迁人补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企业搬迁后的经营,但由于每个拆迁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企业的补偿费用高低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只有像中医一样有针对性的制定办案方略才能使得被拆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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