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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来了!

2021-08-16 10:19   文章来源: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对农民朋友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带来哪里讯息?圣运律师为大家整理了诸多亮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起来!
 
 
新规亮点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对土地征收的规定更加的健全和科学,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和精神基本接近一致,这次修订对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真的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配套措施又已细化落地,明确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用地款项,增加集体收入,村民也能从中获得直接利益。


   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

 

   加强耕地保护。在耕地保护方面,强化耕地保护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一、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以上就是最新的土地征收流程,农村的朋友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看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如果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大家要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使得土地征收的规定更加的健全和科学,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和精神基本接近一致,这次修订对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真的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现今配套措施又已细化落地,明确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用地款项,增加集体收入,村民也能从中获得直接利益。
 
 
三、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对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国家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进城落户后,咱们的承包地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取收益,如果以进城落户为由强制我们退出土地经营权是违法的。土地确权证要保存好,农民朋友可以根据需要抵押贷款。
 
 
四、加强耕地保护
 
   在耕地保护方面,强化耕地保护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明确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耕地总量省内保持不得减少,明确将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强化责任,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建立考核制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
 
   严格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利用耕地。
 

五、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土地管理法》的变革见证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土地市场的发育成长,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保证《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不能回避。每一次修改,都及时补救,缓解征收中的矛盾,提高了老百姓切实利益,具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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