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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普法:评估环节直接关系补偿高低,这些点一定要注意!

2021-11-11 11:34   文章来源: 

在征拆实践中,被征收人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但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由专业和的评估机构人员到拆迁房屋现场勘查、测量,从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最终由征收方依据评估报告结果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给予补偿或者安置房。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评估对于老百姓的最终补偿来讲至关重要,拆迁户们必须重视。

 

对此,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18:00的直播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将为大家进行直播解答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助力进行有效维权。本文中,圣运律师将为大家带来相关高院案例的普法解读,拆迁户朋友们可以进行相关了解,转发收藏!

 

高院相关判例:被征收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

河南省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封市某区建有主厂房、办公房、喷漆车间等建筑物,由于征收项目其建筑物遭遇了当地区政府的强制拆除。在拆除中,区政府并未有相关人员对财产状况进行证据保存,建筑公司的合法财产也因此遭受了当时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强拆过后,建筑设备公司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案涉的厂房、办公区、喷漆车间等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后,建筑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单方面委托评估公司针对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作出的估价结果,不予以采信。建筑设备公司随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需求,判决区政府给付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物的损失。

 

在随后的再审程序中,区政府认为案涉厂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赔偿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对建筑公司所提供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随后,高院的裁判精神对本案中,被拆除房屋单方委托评估所得结论的审查认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高院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也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评估报告是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行政机关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此时,行政机关再以单方评估为由对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不仅如此,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强拆过后,行政机关再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对咱们拆迁户朋友来说是利好消息,也就是说,当遭遇强制拆除,拆除部门并未登记相关财产,拆除后也并未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拆迁户们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于这样的评估结果法院予以认可。若遭遇房屋强拆,强拆过后拆除部门以无证为由对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法院也将不予认可。

 

除此之外,圣运还要特别提示大家,除了明确以上裁判精神中体现出的关键点,被拆迁人在房屋评估环节还应当特别注意:

 

1、评估机构不可由征收方单方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评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勘察并拍摄影像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征收实践中,即便是协商选定了评估机构,对评估的合法过程拆迁户朋友们也应当有所明晰。

 

面对评估这样重要的环节,一定要把牢牢把握维权机会,在每个环节都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这是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基础,必要是一定要寻求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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