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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6-04-14 17:17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问题引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用地日益紧张,用地需求的高涨使得农村的土地成了香饽饽。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如果因为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不仅会影响到征收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因为侵害政府行为侵害农民利益而造成官民关系紧张,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大方针相违背。
        那么农村土地征收到底应该怎么补偿?土地征收部门给农民的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补偿标准应该如何计算?这些与农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也是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急切想要搞清楚的,这就需要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法律规定
       首先,截至今年,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问题一直都在探讨中,相关试点工作也一直在进行,但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还没有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依据的还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规解读
        仔细解读上面这条法律规定,对提到的问题就可以很容易找到答案。 
      (1)补偿费用由哪些部分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这四个部分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2)补偿标准怎么定?
        关于土地补偿费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的是耕地,那么土地补偿费一般为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如果被征收的是耕地以外的土地,则可以参照耕地的标准。
        关于安置补偿费部分。法律规定,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关于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最高可以得到多少补偿?
        法律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三十倍”这个上限,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在修改中已经打算废除,虽然相关新规定还没有出台,但是我们相信,立法的趋势应该是趋向于不断保障和扩大农民的利益。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拿到的补偿,将会越来越多。这也符合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的政策安排。
        最新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由此可见,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将呈现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趋势。政府征地过程中对于征地农民的补偿,也将愈加向真正的公平和合理的方向迈进。
       总之,在国家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的情况下,农民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才能在整个国家发展的进程中充分享受发展带来的本属于我们的好处,或者说得高端一点,就是红利。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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