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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对法的影响看法律社会效应之弊

2016-07-30 10:2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封建社会就已经出现了“权力”这个词,它从一开始就代表了至高无上和绝对的权威,虽然法律也很快与之而来,但它不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尤其是君主的权力而产生的惩罚那些挑战至高权力的人的工具,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是为权力服务的,而权力却赋予法律不能凌驾于它本身的权威。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社会主义社会建立,法律被用来维护被害人的权利,成为惩罚犯罪的依据。但是,就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权力越来越成为影响法律权威的重要因素,权力违法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而有些掌权者甚至因自己的权力而对法律的实施有恃无恐,使得法律社会效应不尽如人意。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共产党就作为领导阶级被赋予领导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权力,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赋予法律以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由此可见,法律是在权力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而权力又保障着法律的实施与运行。而与此同时,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维护的是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权力,因此法律又服务于权力,确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但在此想要强调的是,由于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制约和限制着权力,尤其是当权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现实往往会与理论相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受中国的历史传统——“人治”的影响,权力始终控制着法律,使法律朝着掌权者希望的方向发展,加之在法律判决时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掌权者控制法律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但是,立法毕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它最大的局限就是无法预测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漏洞,而这些法律漏洞往往会被掌权者利用。但为了制约权力的行使而提升司法的权威,由司法部门根据个案来具体认定,也是一个过于理性化的设想,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权力领域中的,而且法院的财政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要使司法完全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立法实施效果的问题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权力的制约上。

    就以拆迁为例,虽然我国目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暴力强拆,但现实却是暴力强拆现象愈演愈烈。究其根源,还是法律的实施受到了权力的影响。而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在于构建一个以约束权力为核心,以增强法律在权力面前的权威为目的,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为结果的权力制约机制,使权力能够在法律规范下运行。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对法律的影响使得法律社会效应不容乐观,存在很大的弊端,但只要积极地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只要人民大众能增强监督权力运行的意识,使掌权者能自觉得遵守法律,法律社会效应就能够得到很大的改善,被害人的权利也就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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