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0 10:2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封建社会就已经出现了“权力”这个词,它从一开始就代表了至高无上和绝对的权威,虽然法律也很快与之而来,但它不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尤其是君主的权力而产生的惩罚那些挑战至高权力的人的工具,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是为权力服务的,而权力却赋予法律不能凌驾于它本身的权威。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社会主义社会建立,法律被用来维护被害人的权利,成为惩罚犯罪的依据。但是,就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权力越来越成为影响法律权威的重要因素,权力违法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而有些掌权者甚至因自己的权力而对法律的实施有恃无恐,使得法律社会效应不尽如人意。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共产党就作为领导阶级被赋予领导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权力,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赋予法律以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由此可见,法律是在权力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而权力又保障着法律的实施与运行。而与此同时,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维护的是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权力,因此法律又服务于权力,确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但在此想要强调的是,由于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制约和限制着权力,尤其是当权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现实往往会与理论相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受中国的历史传统——“人治”的影响,权力始终控制着法律,使法律朝着掌权者希望的方向发展,加之在法律判决时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掌权者控制法律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但是,立法毕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它最大的局限就是无法预测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漏洞,而这些法律漏洞往往会被掌权者利用。但为了制约权力的行使而提升司法的权威,由司法部门根据个案来具体认定,也是一个过于理性化的设想,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权力领域中的,而且法院的财政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要使司法完全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立法实施效果的问题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权力的制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