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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民告官前知道这些便可大胆告官!

2018-04-01 13:26   文章来源: 

当政府的某些拆迁或逼迁行为损害到老百姓的利益时,不少老百姓的第一反映便是“告政府”,如何“告政府”,大部分的被拆迁人却是不得要领。有的拆迁户虽然掌握了诉讼时效但却不知如何选择恰当的时间点,有的选择了恰当的时间点却无法掌握民告官的有利规定。针对这个现象,圣运律师将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这些民告官有利规定必须知道!
 
1、“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于民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圣运律师也提示大家,“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因此在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保留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充足准备。
 
2、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3、“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偷拍”、“偷录”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如何选择正确的维权时间点!
 
1、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是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公布的,往往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告知书,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圣运律师提示,一般从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不予补偿。
 
2、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提示,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律师。
 
3、土地登记调查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实地调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四周边界、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规格等,然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签字确认。土地登记调查表是村民进行财产确认的程序,这个表登记的内容将会作为补偿的依据,所以对于补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如果相关的内容有错误的,万不可签字。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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