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研究 > 理论研究 > 正文
2018民告官新规定出台!这些变化你必须知道

2018-04-05 13:52   文章来源: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7日正式发布。

圣运“新《行诉解释》解读 ”培训会
 
    2018年2月23日下午4点,为了能为广大被拆迁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圣运律师事务所召开以“新《行诉解释》解读”为主题的全体培训会,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的办案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古语云,“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艺术工作者在台上的精彩表演,离不开台下的刻苦训练。对于律师而言,想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行业中脱颖而出,亦需要平时细心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改进自身的不足。
    当然,新《行诉解释》的出台不仅仅要求律师进行深入的研究,也需要被拆迁人进行一定的了解,方便日后维权,为此,圣运律师提供相关的亮点解读,希望能帮助广大被拆迁人进行拆迁法规方面的学习。
新规定有什么变化?
 
一、受案范围
    新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列举了五种(五至九)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二、管辖
1.新行诉解释第九条第一次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明确。
2.新行诉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不予审查的两种情形。
 
三、诉讼参加人
1.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对相关行政监管领域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表明了态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2.新行诉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否定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一般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3.新行诉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是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但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4.新行诉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的原告资格。
5.新行诉解释第十八条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予以明确。
6.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涉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确定。
7.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是否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给出了答案。
8.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解决了“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亦回应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9.新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行业协会被告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10.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以裁定方式予以驳回。
11.新行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解决了法院对于应当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处理的问题。
12.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了需要推选代表人的原告人数门槛:10人。
13.新行诉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了提交包括社保缴纳记录、领取工资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4.新行诉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条件,并明确了专利代理人的行政诉讼代理资格。
 
四、证据
1.新行诉解释第三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的三种情形。
2.新行诉解释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因出庭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新行诉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出庭说明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条,法院是“可以”而非“应当”准许。
4.新行诉解释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有利证据的规定,该规定仍然属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畴。同时,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五、期间、送达
1.新行诉解释第五十一条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和“法院专递”作了规定。
2.新行诉解释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规定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1.新行诉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当然,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材料与该款规定应有不同。
2.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了重大调整。该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新行诉解释第六十七条界定了何为“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只需“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即可。
4.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表述予以规范。
 
七、审理与判决
1.新行诉解释第七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2.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中针对审判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3.新行诉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是关于诉中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诉前保全的具体规定。
4.新行诉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形并不影响法院“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同时还应当“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在此之后才能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这里用“缺席裁判”可能会更为周延。
5.新行诉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法律后果,即“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但“不利后果”具体是什么,该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
6.新行诉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在合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7.新行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确立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公开的原则。
8.新行诉解释第八十九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9.新行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值得注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0.新行诉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行为无效确认判决,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
新行诉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分情形规定了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时的不同裁判方式。
11.新行诉解释第九十六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作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
12.新行诉解释第九十九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作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
13.新行诉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进行了界定。
14.新行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的传唤、通知和送达方式以及举证期限、答辩期间作了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
15.新行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
16.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7.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委托鉴定、勘验申请。
18.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规定。
19.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终结再审程序的具体情形。
20.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相关审理规定。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适用范围。
2.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
第三款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的情况说明义务。
第四款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并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但人民法院可以针对该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1.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回应了行政复议决定有复合内容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规定体现的是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但是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不仅有违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而且明显增加了相对人提起复议的风险,不利于鼓励相对人通过复议寻求救济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1.新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的义务,以及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权利。
2.新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列举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具体情形。
 
十二、执行
1.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2.新行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附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上一篇:注意!千万不能和拆迁方谈这些!
下一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