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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萃报》圣运普法专栏:面对土地违法行为,如何申请查处

2018-09-06 13:24   文章来源: 

        近日,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受邀在《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被拆迁人解读拆迁经典案例。
 
       《法制文萃报》是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家全国法制类文摘报,其发行量达50万份。圣运律所与其合作的专栏,旨在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读,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法制文萃报》圣运专栏每周两期,每期详细解读一个经典案例,圣运律师公众号将同步刊登专栏文章。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系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村民,其拥有的房屋因怀柔区天北路北延道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天北路项目)而面临征收。但是,此次征收李先生仅收到了北京市怀柔区梓桥镇人民政府的(以下简称梓桥镇政府)一份房屋评估单,称因天北路建设项目要征收其房屋及土地。这不禁让李先生怀疑此次征收的合法性。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遂找到律师。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了解李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初步判断此次征地行为很有可能程序违法。之后,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以此打开核实此次征收合法性的大门。
 
        果不其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李先生得知天北路项目尚未申报征地手续,征地手续尚未进入办理程序。律师认为,梓桥镇政府在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无疑会损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李先生在咨询律师后,于2017年4月25日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市规土委依法查处梓桥镇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实施土地征收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李先生书面回复。
 
        2017年4月26日,该邮件被市规土委签收。但是,李先生等了一周、两周、三周……始终不见市规土委作出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市规土委的不作为行为对李先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李先生的土地和房屋不保的后果,遂启动下一步维权策略。2017年6月30日,李先生将市规土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规土委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规土委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市规土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答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被告市规土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的李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作为被拆迁人,一旦遇到土地违法行为且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此时,大家或许会想,究竟应向谁提出正确而又有效的查处申请呢?今天圣运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下申请查处到底如何进行。
 
一、查处的申请机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老百姓举报的非法批地、占地、征地等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进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当老百姓在发现存在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等行为时,究竟是向县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还是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处,需要根据具体违法案件的影响情况、涉及面积等因素来决定。本案中,土地违法案件疑难复杂,影响重大,北京市规土委作为省级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查处的法定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公民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及时地立案审查,在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征地行为,应当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遏制违法行为蔓延,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经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立案的,在十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60天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延长30日。
 
        就本案而言,市规土委作为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案件的法定查处行政机关,在收到李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亦未对李先生予以一个书面回复,其不作为行为已严重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构成违法。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违法征地、未批先占、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和农田、随意买卖或者转让土地……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一旦举报或者控告,轻则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本案很好地诠释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条第五项的指导精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不能胆怯,更不要纵容,要相信法律,敢于向违法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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