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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应将外出农民工和离村大学生区别对待

2019-11-14 08:56   文章来源: 

  “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在一起农妇从市法院、省法院一路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涉拆迁补偿行政案件中,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这样写道。

 
 
 

最高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应将外出务工人员和离村的大学生等区别对待,否则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女士是淮北市某村村民,称当地将村子纳入征迁范围后,刘女士因户口问题被排斥在征迁核查登记之外,后虽经多次申诉派出所为其补办了身份证和户籍登记,但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于是起诉当地区政府,要求给予补偿。

       法院一审认为:刘女士户籍系2013年补办登记,近20年没有经常居住在村里,且无房产和承包地,故根据当地补偿方案,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不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判决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后,刘女士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女士不服申请了再审。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户籍补办行为,系对刘女士出生于当地,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

       庭审中,当地政府主张,刘女士长期在外打工,故不属于“常住”农业人口,不符合安置人员条件。

 
 
 
针对这一点,最高法院明确在判决书中写道: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事实上,涉案征收补偿方案《附件》,已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根据逻辑推理规则,这些非“常住”人口可以被安置,作为外出务工人员的刘女士也同样应该被安置,不应区别对待,否则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据此,最高法院作出改判,判决当地政府应根据补偿标准,对刘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圣运律师认为,通过该起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是采取一定的倾斜保护态度的。在案件中,还体现了几个关键点——

       户口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在外务工的村民虽然未长时间在村里住,但户籍仍在农村的,同样有权享受安置补偿。

       国家对农民工进城打工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果)区别对待将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些内容直接写入最高法院判决书,并在裁判文书网中可以全民查阅,这样的案例是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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