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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签补偿协议后想“赖账”,省高院裁定告诉你没那么容易!

2019-11-14 09:37   文章来源: 

   在拆迁过程中,不乏行政机关一拖再拖未给补偿的情况,拆迁户去陈述申辩有关机关却不一定听取,最终还是没钱也没个说法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通过一个最高院公报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太原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道路建设所涉及的多个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然而市政府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一直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安业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业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此案,改判:确认《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该案中,最高法院确认《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在于: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该案中,最高法院在最后还特别强调了,“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圣运律师说】

   该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该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原则、补偿程序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论述,值得被拆迁人研读,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了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拆迁户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圣运律师在此还要提醒您,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未依法听取拆迁户的陈述申辩,未对拟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又或者未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及时解决补偿问题。那么政府作出的征收行为很可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补偿都未依法解决,何谈让交出房子呢?如遭遇上述情况拆迁户切不可草率交房,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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