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研究 > 理论研究 > 正文
中央两部发新规,征收方在房屋登记上“动手脚”行不通

2019-11-27 09:50   文章来源: 

       拆迁在即,却因管理滞后开不出产权证明?征收方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注销拆迁户房屋登记怎么办?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简称《通知》),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通知》为拆迁户带来了哪些利好。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碰到被拆迁人产权证丢失或者因种种原因未拿到产权证,不知如何证明自己是房屋或者土地的产权人的问题,很多合法的不动产亦迟迟得不到登记。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差异,也会给拆迁维权造成了一定影响。

       而此次《通知》中指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监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等信息。


       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关系重大,这次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无疑为拆迁户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提供了便利,并且该通知还明确指出有关机关应该配合和提供便利。


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明确使用权限。
       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是对存在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对发生拆迁导致权利灭失的不动产也会登记。

       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有的拆迁方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注销拆迁户房屋登记的情况,而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办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核验和存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共享信息,严禁超权限使用。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予以了限制。在建设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后,征收方再也无权对全国统一地不动产登记簿“动手脚”,这种登记乱象将得到很大改善。

       最后要提醒拆迁户的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均有重要影响。如果征收方不经过认真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任意注销拆迁户的房屋的所有权证,这有悖行政合理和行政合法原则。拆迁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注销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注销拆迁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很可能是于法无据的违法行政行为,如遭遇复杂情况,合法权益面临侵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建议您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上一篇:2019农村“以租代征”是个陷阱,这样做可以成功要回土地!
下一篇:最高院发话!非法强拆律师费可由政府承担!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