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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补偿协议后悔了,拒绝搬迁会被强拆吗

2019-12-09 14:29   文章来源: 

        实践中,不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后悔的情况,那么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又拒绝搬迁了,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个省高院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商州区某片区进行旧城改造,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其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成立了商州区某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2012年10月,李先生的父亲代李先生与旧改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约定李先生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由旧改办。

        协议签订后,李先生认为房屋补偿协议不是自己签订的,对协议部分内容不认可,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李先生不服,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区政府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商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李先生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区政府应依法提起诉讼,区政府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故李先生请求判令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先生房屋位于某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李先生与区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李先生请求判令区政府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圣运律师说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即使要强拆拆迁户的房屋,也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


        该案是2015年陕西高院公布八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该案中区政府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本案判决确认了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程序意识,防止权力自我扩张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拆迁户,维权宜早不宜迟,若遭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遭遇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房屋强拆等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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