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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不合理的空白协议也能反悔?有可能!

2020-04-29 09:52   文章来源: 

    在以往的拆迁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征收人由于对征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当下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根本不清楚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就签了协议的情况,在被隐瞒、被胁迫、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极大幅度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

    那么,已经签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还能维权吗?今天圣运律师结合以往的案例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迷迷糊糊签了空白协议
怎么办?

    2003年,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设备厂、防护用品厂、动力机械厂、橡塑制品厂4家工厂到野徐工业园区,4家工厂建造了厂房后从事相关生产。

    2017年7月底,泰州区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康健医疗区配套工程项目”为由,对这片工业园区启动拆迁程序,并在2018年7月30日作出了征收决定书。其发布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8月31日。但在8月15日时,就逼迫4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空白的补偿协议,政府后续对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填补。4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深感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让补偿协议失去合理依据!
 
    王有银主任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开展了相关的系列程序。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首先针对这种征收行为向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泰州市政府在受理后,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

    圣运律师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了多处违法行为。首先,该征收决定以康健医疗区配套工程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进行征收,但在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圣运律师发现,该块土地实际上在2016年时就已经许诺给投资公司开发住宅项目,这与所称的公共利益原则是相违背的。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高新区拆管办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就作出了征收决定书,也并未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也确认了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按照过往判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王有银律师在此着重强调,即使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补偿协议,但还是不要轻易签字,虽然上述情况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但对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困难,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律师有多年办案经验,会协助拆迁户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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