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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具体拿多少补偿款!

2022-08-23 15:50   文章来源: 

房屋价值评估往往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因此,房屋价值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有不少被拆迁人忽视了这一环节,导致拿不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越拆越穷。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一环节。

 

01案情:拆迁评估项目遗漏导致补偿低

 

王先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区经营了一家大型洗浴会馆。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王先生经营的洗浴会馆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征收过程中,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洗浴会馆的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向王先生出具了评估报告。

 

随后给王先生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存在问题,该文件依据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存在漏项,未对洗浴会馆中的浴盆、软化水设备等设施、39幅挂画等物品进行评估。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评估报告涉及的浴盆、软化水设备等设施、39挂画等物品作为洗浴会馆的价值组成部分,评估公司却未予评估,明显不当。最终法院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02律师解析评估报告中的违法点

 

前述案例可知,“漏项”必然会导致补偿数额的偏低。对于征收方以各种名义不给其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补偿费用的,被征收人可通过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实施救济。除了该案中应当注意的评估问题,还有哪些环节容易出现违法点呢?

 

第一,评估报告不规范

 

在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仅发来一张评估单让我们草草签字。大家注意,这样的单子根本不是评估报告。正规的评估报告有一本书那么厚,完全不同于评估单。完整的评估报告包括八个部分,分别是封面,目录,致委托人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评估报告至少要明确这些内容,否则我们的利益就存在被损害的可能。

 

第二,评估主体由征收方单方选定。

 

在圣运律师办案实践中,常有征收方私自选定了评估公司,并且和这家评估公司密切合作,降低了补偿标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这种降低房屋实际价值、压缩补偿数额的方式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我国明确规定了评估公司的选择应当由被征收人参与,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第三,评估时点有问题。

 

评估报告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律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时间.这也是由于考虑到实践中,房屋的价格波动非常大,如果单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确定评估的时间节点,是难以保障我们被征收人得到满意的货币补偿,无法体现公平的原则。如果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时,评估师根据市场的行情,认为我们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将发生很大波动,那评估师应当缩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在这个评估报告一年的有效期限内,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保障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的权益。

 

第四,未进行实际勘测。

 

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是通过实地查勘得到的,不是想象出来或者单纯依据征收方提供的调查登记结果计算出来的。

 

03评估报告有问题,如何维权?

 

那当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圣运律师给大家列举三个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如果上述两种有效救济途径的时机都错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行政相对人针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庭审质证时,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进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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