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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收锦旗!自建房被认定为一户多宅强制拆除,圣运律师介入后圆满结案!

2022-12-21 09:59   文章来源: 

“协议签了,钱也打到卡里了,这回我算是把心放回肚里了。”杜先生收到补偿款后,再次打电话向圣运律师表达了谢意,并专程向律所送上了锦旗。自合法建造的房屋被突然认定为一户多宅,到强制拆除房屋,再到求助法律得到赔偿款近200万,至此杜先生的维权之路也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起关乎征收补偿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也成为圣运律师化解乡村纠纷,助力三农道路上又一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杜先生的经历和他的维权故事。

在这起案件中,杜先生省来自浙江省嘉兴市,曾在村里拥有两处房屋,且每处房屋在建造时都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其中一处房屋在多年前被征收,杜先生一家当时选择了重建房屋的方式作为补偿,也与当时的拆迁指挥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

十几年过去了,杜先生却突然收到了来自当地街道办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杜先生在征迁安置时曾建造了新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杜先生的房屋属于非法的一户多宅。

杜先生十分不解,明明是两处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明明是两处不同的房屋,而且在建房时都取得了审批手续,因为曾经建造的安置房就要拆除自己的另一处房屋,这是什么道理。可现实情况还不容杜先生多申诉辩驳,相关人员就对其采取了停水停电、强制拆除的措施。这下房子没了,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犯,杜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紧迫性,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期望法律能保护自己。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仔细分析了案情,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划,并指派办案律师在24小时内启动程序。在浏览案情材料时,王有银主任就简明扼要的直接指出案情存在的两点明显违法指出:

一、针对案涉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且不论杜先生的房屋并不涉及违法的一户多宅,单从认定程序上来看,告知书的落款处为街道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关于杜先生房屋可能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也应当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街道办自行作出认定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

二、针对强制拆除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告知被拆迁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然而,杜先生明显在没有作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房屋就遭遇了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方面存在严重违法。

与此同时,除了对上述明显违法点提起诉讼程序,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王有银主任对杜先生的房屋是否正在面临征收持怀疑态度,因此按照办案策划,办案人员当即作出系列性的信息公开程序,期望从答复中摸清案涉土地是否存在征收拆迁。

多管齐下的程序启动,让杜先生十分安心,尤其在接连收到两份胜诉判决后,杜先生的维权信心更加坚定了。在几次与圣运律师的沟通中,杜先生深刻明白以诉促谈的重要性,法律程序方面的胜诉只是阶段性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行政部门沟通协商,为自己争取到合理满意的赔偿。

在此,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圣运律师也要特别的提示大家,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可知,有几类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合法建筑遇到拆迁,当然享受合理补偿!

第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有些村民的子女已经成年,符合分户条件但未进行分户,在另一块宅基地中新建房屋,这样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相关规划,经村里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后续补办用地手续,并且可以确权登记。 

第二,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有些地区父母老人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大建房,虽然宅基地面积超出,但是满足合计面积标准,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确权登记。 

第三,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可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城镇子女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城镇子女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即便是一户多宅,同样也是合法合规。本案中当事人杜先生的房屋涉及到的问题就类似于第三种,由于继承原因占用了宅基地,因此一刀切的直接认定房屋不合法且强制拆除,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圣运律师紧锣密鼓的借助下,通过协商,杜先生最终获得了补偿款180余万元,杜先生也特地向圣运律师送上锦旗,称赞律师“剑胆琴心,为民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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