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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红头文件并非强拆的正当依据

2017-08-15 15:48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2009年,江苏省泰州市某县村民尹先生在本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座,经合法审批,且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2009年,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某开发公司下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征拆通字【2009】第X号),准予其对尹先生集体土地之上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管【2009】52号),允许以“X路西阔工程”之名,以“某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2009年7月,县建设局作出并向尹先生送达了建拆裁(2009)010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尹先生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6日内将被拆迁房屋交申请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交房2日内,将拆迁补偿款交被拆迁人。
       2009年8月,县政府作出《县政府关于同意对尹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泰政[2009]52号,批准对尹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另,该市于2007年7月31日发布了《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该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同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调查;(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征地批准文件;(二)拆迁实施方案;(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
一、县政府有无权利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案例中,县政府作出强拆批复的依据是《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这是仿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而“创设”的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制度。虽然,貌似有“前车之鉴”,但这却是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悖。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土地行政部门作为法定职权部门也并无直接强拆强征职权,必须通过法院才可进行司法强制。
       对于政府的行政权利,遵循的是法无规定即禁止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权。本案中地方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创设自身的权利明显违法,本案政府的强拆令最终在律师代理下,被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违法,也是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敲响警钟。

二、红头文件不能突破上位法
       圣运律师代理的拆迁案件中,一些政府为推进征收效率,以发布“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非法征收,损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这些“红头文件”存在突破法律法规、为行政机关滥设权力等乱象。
       在此前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些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等手段进行授权,将强拆权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一些不具体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利用政府文件等形式进行自我授权。这些行为均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对于征地中的争议行为,只能由地方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如有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办案点睛】:
       对于拆迁程序、补偿方式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早有规定,但不少政府部门为了压缩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通过制定一些规定和政策来加快拆迁进。这些规定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这些拆迁规定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违法的。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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