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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是合法征收的前提

2018-02-01 16:14   文章来源: 

【基本案情】
    宋先生、王先生系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某村村村民,在村里有部分承包地。2011年7月11日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宋先生、王先生的承包地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行占用,并将地上附着物全部推平。后宋先生、王先生才得知该土地已经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商品房开发。为了更好地争取自身权益,宋先生、王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宋先生、王先生向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涉及到该块土地的征地批复,后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宋先生、王先生公开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涿州市2008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9】0207号)。宋先生、王先生于是将此批复复议至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过复议申请后查明:2008年11月1日,涿州市国土局向全家场村发出了《征地告知书》,并在当月组织了村民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填写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但宋先生、王先生没有在调查表签字确认。2008年12月23日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局部调整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将14.1647公顷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通过调整规划将基本农田变更为非基本农田并批准征收,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据此,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涿州市2008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9】0207号)。
【法律分析】
一、对于征地批复应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 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从而可知,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原则上在相应的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行为中遵循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达到行政公开的应尽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观上减少征地矛盾、缓解征收土地产生的社会资源分配冲突。
二、国家施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为此国家对于基本农田实行了严格的保护政策,即征收基本农田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没有对基本农田的征收审批权。但是实践当中,部分政府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变更为非基本农田,从而突破相应的审批权限。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留给子孙后代。
【典型意义】
    在征地过程中应保证农民的基本知情权,保证知情权的前提便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于未经过农民调查确认的征地批复应予以确认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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