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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狮子!

2018-03-28 13:22   文章来源: 

 

要点直达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告适格),关键在于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形成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关键。因此,只要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合法权益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则具有原告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狮子”,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由于申请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立案审理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就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逐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分别作出审理和裁判。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龙岩市人民政府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其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同意其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原告王女士的房屋在其征收范围内。2016年11月6日,王女士以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法定职责为由,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但被告作出了【20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7年3月2日,上诉人王女士以被上诉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闽国土资复决【20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依法确认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答辩称:上诉人王女士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王女士复议申请和起诉均已超过法定期限。
 
判决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闽08行终13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行初23号行政裁定;指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女士是对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所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涉及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和请求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分别立案,分别作出裁定,一审法院没有分别立案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复议和起诉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五条关于复议和起诉期限的规定,王女士作为闽国土资复决【20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不服该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焦点在线
一、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二、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焦点分析
关于焦点问题一:王女士作为闽国土资复决【20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不服该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具有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关于焦点问题二:王女士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闽国土资复决【201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7年3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法条链接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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