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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拆迁款 | 圣运解读

2018-09-07 13:25   文章来源: 

        交通部近日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办法》同时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征地拆迁款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要想富先修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发展乡村经济,很多农村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公路建设。
 
         建设公路就涉及到土地征收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征地都会给予征地补偿。
 
         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自然村修建公路所要开挖或占用的土地和山。这些被征用的土地,需经过村里或者组里开会讨论通过批准的。这样的征收是不会有补偿的。而且村内自行修建公路一般都有向村民筹资修建,目的也是为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方便。
 
         但如果说修建的公路被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公路则需按照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国家对此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对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当然,除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之外,征地补偿款还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对于政府拖欠拆迁款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政府拖欠拆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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