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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民意

2020-04-09 13:40   文章来源: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同时,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草案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修改: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等。
 
    自然资源部表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权立法的规定,亟需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草案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
 
    另外,修订草案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草案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草案还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
 
    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此次修订草案,一大主题就是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达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优化分配,从而照顾农民和集体利益。
 
    王有银律师表示,修订草案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比如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
 
    修订草案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王有银律师认为,“等”这个字,从城乡建设用地“同价同权”的角度来说,为未来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来扩大用途范围留下了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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