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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协议,腾房后不给补偿款了

2020-05-19 16:45   文章来源: 

    租的经营用房遇上拆迁了,和征收办签了补偿协议,结果“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房东说拖欠租金,之后征收办不给补偿款了。为此,这事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征收办给租户补偿款。
 
    下面,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子。

    2017年7月26日,唐山市的王先生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约定承租房屋至2020年7月27日。
 
    2019年1月4日,路北区政府下了征收决定,王先生所租用房屋属于征收范围。6月11日,王先生和房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约定由征收办支付王先生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依约腾了房子。6月27日,房东以王先生拖欠其租金为由,要求征收办不给他发放补偿费。
 
    不久后,征收办作出书面文件,停止向其发放补偿款。

    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他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自己作为承租人,系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使用人,依据补偿方案规定,征收办应按约向自己支付补偿款。
 
    而至于自己与房东之间是否拖欠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与拆迁办无关,并不影响补偿款的发放。
 
    征收办辩称,王先生提出申请说他欠付租金,要求先行中止,待王先生与房东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行发放。征收办承认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效力,从避免激化矛盾的角度,建议王先生和房东最好协商解决。
 
    庭审中,王先生、房东、征收办均认可曹女士是房东的母亲。王先生说自己一直都是向曹女士给付房租。征收办则表示,在拆迁过程中都是与曹女士接触的,三方对补偿款数额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女士与王先生、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有效。由于三方均认可曹女士是房东之母,且在拆迁过程中,曹女士在补偿评估价值表也有签字,在签订涉案补偿协议时,曹女士提供了房东的身份证明和涉案房产权属证明。
 
    另外,王先生表示一直都是向曹女士给付房租。拆迁办也表示在征收办过程中都是与她接触处理涉案房产事宜,因此,王先生和征收办有理由相信曹女士有处理涉案房产的代理权。因此,认为三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
 
    据此,法院判决征收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王先生补偿款。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情合法,依据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约定补偿款由征收办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的房东与王先生存在租赁合同纠纷、该房东要求中止补偿费的发放为由暂停对王先生支付补偿款,因王先生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该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征收办暂停对原告发放补偿款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为拆迁涉及的利益较大,拆迁户总会遇到各种阻碍。无论对方说得多么理直气壮,拆迁户都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必要时找专业律师帮助,这对维护权益很有好处。”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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