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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拆迁编号2-292当成2-291拆了,法院判政府赔偿
2020-06-04 15:03 文章来源:
总有拆迁故事让人啼笑皆非。一家拆迁公司说,为赶进度,因视度不良误将拆迁户家房给拆了。后来,拆迁户诉至法院,法院判政府赔偿。
这事发生在江苏徐州。当地要棚改,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与某拆迁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拆迁公司按照街道办要求完成拆除。
徐先生家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2-292。但徐先生一直没和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之后,泉山区政府作出4号《征收补偿决定》),向徐先生送达。
据了解,房屋被列入拆除范围后,徐先生的父亲在房内居住。
警方笔录显示,徐先生父亲口供称,(拆迁那天)晚上,我正在酒店上班。11点左右,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房子被拆了。然后我赶紧打的往家赶,看见有好多邻居在那,他们说刚才有二十多个人来拆我家的房子被他们撵走了。天黑看不清,也不知道是谁拆的房子。
“房子被拆了三分之二,家具、电视机、电磁炉、微波炉、五菱摩托车和捷安特电动车都在里面,还有被褥、衣服、二十多本建筑类、医学类书籍都被砸坏了,多少钱也不知道。”
当天晚上,徐先生父亲就报警了。火花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处警经过及结果栏记载:“……现场将报警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经办事处了解,系拆迁办拆迁时误拆。告知当事人到拆迁办解决。作其他处理。”
之后,拆迁公司也出具报告,内容为“火花街道办事处:为了赶进度,我司当天晚上安排拆除,因视度不良拆除时误将拆迁编号2-292当成2-291拆除了。请火花街道办事处和卧牛社区帮助协调处理。”
后徐先生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的房屋在其对4号《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被强拆,根据房屋所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系泉山区政府作出的事实,结合区政府成立棚改项目指挥部的事实可知,泉山区政府是徐先生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人,拆迁公司违法拆除房屋的法律后果应由泉山区政府承担。
法院判决判决泉山区政府支付徐先生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徐先生上诉称,自己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泉山区政府故意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泉山区政府则上诉称,涉案房屋由拆迁公司在拆除过程中误拆,原审法院判决由泉山区政府承担责任错误。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徐先生的房屋位于泉山区政府作出的10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拆迁公司向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报告中载明,其系根据涉案拆迁指挥部的通知,在拆除已签约房屋时,将徐先生的房屋误拆。
法院还称,庭审中,泉山区政府认可该拆迁指挥部系其临时机构,故原审法院认定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律后果由泉山区政府承担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表示,法院认定泉山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正确。法律依据有《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另外,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拆迁案件中的事情千奇百怪,许多时候拆迁户还没反应过来房子就被拆了。其实,拆迁户最终想要的无非还是赔偿利益。要维权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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