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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的拆迁补偿土地,发了土地使用证又撤销。。。

2020-07-19 21:39   文章来源: 

    兄弟把拆迁补偿的土地分给吴先生。之后,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后来因相邻申请复议,政府又撤销了。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政府对土地重新进行确权发证。

    事情要从这里讲起。1998年,山西稷山县化峪镇政府因拓宽改造需拆除临街楼房,与吴先生的兄弟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将原工商所拆迁所余土地补偿给他。兄弟又将此块地分给吴先生。
 
    2002年10月,稷山县人民政府给吴先生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此,吴先生相邻的原先生不服,向运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4月,运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此前为吴先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吴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多次向稷山县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对该案的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县政府未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构成不作为。吴先生要求履行确权发证的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稷山县政府在60日内对涉案土地重新进行确权发证。

    稷山县政府不服,上诉称吴先生要求确权发证的请求,政府经过审核,认为依法不应当确权发证,且已将这一结果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政府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认定稷山县人民政府对吴先生要求确权的请求不作为是明显错误。
 
    县政府还称,涉诉土地上有违法建筑,县国土局已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但法院至今尚未执行到位,即涉诉土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尚未处理完毕,这种情况下,县政府不能给吴先生进行确权登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稷山县政府未对争议土地重新发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主张有《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是不予登记的情形,并非不能确权的依据,因此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县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有进行确权的法定职责。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

“司法实践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政府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维权的压力,不要焦虑,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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