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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征收方做法匪夷所思:先确定评估机构后又让选择

2020-11-03 10:49   文章来源: 

    李某的房屋面临征收,认为补偿太低遂聘请律师维权。律师发现,房屋征收部门先发布了《xx建设工程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在公告中就已经确定了评估机构,但一个月之后发出《关于xxx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又列出5家评估机构,让被征收人选择……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李某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李某在河南周口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2017年6月,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李某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

    2017年7月31日,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xx建设工程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不到一个月后,又发布《关于xx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推荐包括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内五家评估机构供居民协商选择。

    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选定后,对李某家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时点是2017年10月10日,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55.10平方米,以及评估了单价金额、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其他物品的补偿金额。

    因对补偿不满,区政府又多次派人与李某家人协商补偿事宜未果。2018年6月8日,区政府对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李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评估机构选择时间合法,且在送达时特别告知了被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安置补偿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于2017年7月31日发布《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确定了评估机构后,又在2017年8月25日发出《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让被征收人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另外,李某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征收方没有向李某说明应当申请复核评估,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李某告知了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亦属程序违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征收方的上诉。

    对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征收方选择评估机构时存在先确定后发布通知的明显程序违法情况,且李某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征收方没有向李某说明应当申请复核评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李某告知了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上,有严密的法律规定,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在这个环节上比较“随意”,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以此‘违法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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