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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补偿款没谈妥强拆,何必拿4年前的决定做“挡箭牌”

2020-11-30 15:34   文章来源: 

  市民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被有关部门以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但随后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未执行,直到四年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又以拆除违建为由予以强拆。市民向法院起诉强拆违法,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河南吴先生的父亲在1998年取得一块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496平方米,其后吴先生家在该土地上建房。

  2019年因某道路建设项目,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吴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受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了评估分户报告单。评估金额近两百万元。吴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并不能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与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21日,征收方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以拆除违章建筑名义对吴先生的涉案楼房强制拆除。吴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违法。

  征收方辩称,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物,而不是因征收被拆除,2015年市城乡规划局经调查,认定涉案房屋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建在了中心城区规划主干道红线范围内,属违法建筑物;并且涉案房屋是吴先生将屋内物品主动搬出,腾空房屋后才交付给征收方予以拆除的。

  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所在区域规划性质为住宅用地,并非道路的规划,征收方系与吴先生就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才出现涉案强拆行为,因此,应当以征收的法律关系来对待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城乡规划局在2015年就已经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但不知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的强制执行,而是等到征收拆迁时,才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

  王有银律师表示,虽然《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对认定违法建筑后的强制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中,虽然之前认定为违法建筑,四年后因征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才被强拆,被起诉强拆后再以此作为辩解理由,显然不合理。

  王有银律师还特别提醒大家,在收到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违法认定的相关文件时,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维权,避免后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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